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连政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四县(三类)由原59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四县由原5.0元/小时调整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