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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连云港市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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