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具体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期限,在合同期限内给予30%-50%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30%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40%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接收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每年,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累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免收工商管理有关费用5年。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落实以上帮扶政策,每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实现灵活就业30人以上。
(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和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招聘求职信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招聘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在全市建立的第一批、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全市有就业见习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提升高校毕业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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