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多渠道补偿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0〕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运行补偿暂行办法》中政府多渠道补偿资金方式通知如下: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各级政府按照确定的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医疗保险基金购买服务补偿
(一)采用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购买支付。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实际药品销售成本的15%(中药25%)作为购买服务基数,以基层医疗机构全年就诊人数核定人均应补助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服务量,确定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实际补偿额。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资金,分别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结算。具体支付办法可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控制就诊药品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患者重复就诊。
(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风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四、财政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以上渠道补偿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足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