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前款规定的隔离设施。
第五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限载标准,并应按公路交通运输信号的要求行驶。
第二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六章 公路交通标志和非交通标志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跨线式龙门架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设置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识以外的其它标志、标识、跨线式龙门架。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符合国标的标志、标线。在危险路段和复杂路段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跨线式龙门架受法律保护,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移动、涂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