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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和建设中的公路路政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规划、公安、城乡建设、城管、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物价、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六条 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路政管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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