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
立法法》、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10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自2010年起,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除了按照原来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外,还应当报送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