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解读文本由制作部门起草、审核、成稿后,呈报本级政府办公室;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呈报。
(2)审核。政府办公室文电处(科)负责公文流转,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处(科)室及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逐级负责对解读文本进行审核。
(3)审定。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应当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还应当呈政府领导圈阅;以党委和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后,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领导签发。
(4)发布。解读文本经领导审定后,制作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一种或几种适合的载体进行公开发布;相关发布部门应当对文本的发布内容、方式、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2.政府规范性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流程
(1)起草。解读文本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制作。在制作过程中,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参与并审核把关,解读文本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2)审核。制作部门在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草案文稿、起草说明等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政府法制部门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稿进行审核和协调会签过程中,应当同时对解读文本进行审核。
(3)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领导签发。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4)发布。政府办公室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解读文本,制作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载体上发布,相关发布部门应当对文本的发布内容、方式、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部门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
政府工作部门文件解读文本的制作,由本部门经办机构负责,经本部门文秘机构审核;涉及法律问题的,还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审核的解读文本,按规定程序呈本部门有关领导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和所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并经本部门负责人会议审定;联合发文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载体公开发布。
五、公开要求
解读文本应当与所发布文件同时公开。政府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部门文件的解读文本应当在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需要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应当与本级政府新闻主管部门联系;需要通过政府公报发布的,应当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联系。
六、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