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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传承、创立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人员培训;
  (五)倡导开发创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学术团体和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传承、研究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搜集、整理、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四)对濒危、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进行抢救、修缮和恢复;
  (五)为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展演活动和影视创作活动,挖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宣传。
  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玉屏箫笛文化作为学校地方课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自治县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建设、财政、教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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