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问题;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
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关于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7项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阶段(2010年7月20日前)。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21日-30日)。市(州)卫生局要对照《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自查工作。于7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报我厅,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三)抽查阶段(2010年8月1日-10日)。我厅将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地区统计执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2010年8月20日-30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我厅将汇总各地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