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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徐州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5日)废止

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徐州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徐建发〔2010〕19号)


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9号令)的要求,徐州市区建立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审查机制,经研究,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市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局建筑设计规划审查初审意见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局的意见。
  二、市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及整改意见反馈。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申报的受理及回复意见书的发放。
  三、建设单位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意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见附件):
  1、填写《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表》3份;
  2、填写《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询意见报审表》2份;
  3、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全套文本两套,方案光盘一套;
  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四、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据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五、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做好被审查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每月5号,将上月方案审查的报审表、审查意见表,项目汇总表报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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