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建设,夯实农民工培训工作基础
(十七)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实用、通用、共享为原则,分期分批在数控技术、机械加工制造、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工电子、服装加工、能源化工、建筑、餐饮旅游和家庭服务业等主要专业领域,建设一批具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省级示范性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十八)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规范培训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对培训过程的考核评估,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九)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抓好培训基础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发全省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补贴信息系统,对各家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网上监控,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可靠、上报及时。
七、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就近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扶贫、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配合,逐步建立起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市、县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统一管理、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