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建〔2010〕3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见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3号)、《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以及我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见证员。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自2009年9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审查的所有勘察项目。
(二)检查内容
1、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审查、原始资料归档等情况。
2、外业见证单位、见证员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执行及日志记录、持证上岗、见证收费等情况。
3、对工程勘察外业资料的真实性核查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
1、时间:2010年8月1日至8月30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外业见证单位按照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抽查阶段
1、时间:2010年9月中旬(具体检查时间、抽检项目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2、市城乡建委将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上报的审查项目汇总表中随机抽查不少于4个项目(3个民用建筑、1个市政工程)。
3、对抽查到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见证单位、见证员请准备好项目见证原始资料、见证报告、见证证件及印章、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配合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外业见证单位、见证员要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项目抽查工作,准备好抽检的相关材料。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类)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材料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审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含电子件)报送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城乡建委政务大厅4楼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