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0〕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近期,在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中,发现我市部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意识淡漠,其个别建设项目违反《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在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情况下提前投入使用。为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充分发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 “事前警示、责任追溯”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将加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凡自2010年9月1日起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就交付使用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应严格按照《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建设单位“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