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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津安监管法〔2010〕56号)


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时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处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处室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办理具体工作。

  三、清理范围

  (一)对附件1所列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进行清理;

  (二)各处室对照2005年5月1日以后局发文目录,对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200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各处室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履行发文程序后重新公布,公布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方式

  清理方式包括继续有效、废止、修改三种。

  (一)继续有效

  现行工作需要且没有废止和修改情形的。

  (二)废止

  1.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明显不适当的;

  3.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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