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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0〕55号)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职业危害申报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掌握本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及时、如实完成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建档。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危害申报的重要意义,了解需要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专题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及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使其掌握职业危害申报业务知识和技术,能熟练操作申报软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顺利完成。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驻津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培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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