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规〔2010〕57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方可执业。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划分,建设项目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