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使用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督查自查办法》的通知
(琼建村[2010]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洋浦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确保使用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发挥效益,加强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使用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督查自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海南省使用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督查自查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附件:
海南省使用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督查自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使用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项目发挥效益,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督查和进行自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督查”,指省住建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束后,对使用我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项目进行“事中检查”和“事后评价”。
事中检查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机抽取实施项目,对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事后评价即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随机抽取实施项目,对其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评价报告。
事中检查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事后评价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自查”,是指项目实施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住建厅提交“事中自查”报告;在每年12月30日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省住建厅提交项目“事后自评”报告。
第五条 督查工作由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 项目督查一般提前7天发出书面通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督查通知后,要准备书面报告,在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上报。
第七条 事中检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进展中存在的问题、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和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