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清理规范自然人重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鄂工商注[2010]13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维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登记管理秩序,避免违法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给经济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根据《
公司法》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要求,现就全省清理规范自然人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现有一人公司普遍开展一次守法教育和自查自纠;依法处理已经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全面推行不重复设立一人公司承诺制度,防范违法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现象再度发生。
二、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9月底基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前)。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机关登记的一人公司投资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宣传《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动员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主动到重复设立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法组织形式或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理规范阶段(7月15日至9月15日)。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工商局对所登记的一人公司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一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湖北省一人设立多户一人公司名单(见附件1),对名单中涉及本登记机关登记的一人公司投资人资格进行逐户核实。二是按照一个自然人只能保留一个一人公司的要求,对确定属清理规范对象的,由设立在后的一人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负责通知其投资人,限其在30天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投资人申请保留注册时间在后的一人公司,该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应限期要求先办理重复设立的其他一人公司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再凭有效证明材料,保留其申请保留的一个一人公司;逾期不办理的,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跨省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由我省注册该公司的登记机关负责通知投资人在30日内选择办理在我省或外省注册的一人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投资人申请保留设在我省一人公司的,登记机关应令其提交变更或注销在外省重复设立一人公司的有效证明材料。逾期不按要求办理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