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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包括: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 年以来是否发生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对单位统计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要求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统计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的情况。
  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
  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是否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重点检查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状况;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三、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从2010年7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自查、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发现并纠正本地区、本系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送当地人民银行统计检查领导小组,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抽查阶段(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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