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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三)妥善解决安置居住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安置住房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配套齐全、质量合格、安全设防的基本居住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三、科学规划,依法依规实施拆迁

  (一)城镇房屋拆迁,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划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科学安排拆迁进度。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外,其余项目暂不予审批拆迁。

  (二)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拆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进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并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拆迁许可管理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按照“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及房屋拆除单位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把好准入关,完善信用体系,建立清出机制。

  (三)拆迁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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