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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41号 2010年07月2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和农村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征地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征地行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必须尊重民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施征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制度和程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未解决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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