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迅速开展对中小学校将捐资、赞助与招生入学挂钩行为清理的通知
(汕价〔2010〕138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市直各中小学校:
近期,一些学校在新学期招生中对新入学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此行为,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媒体也作了曝光。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66号)规定:“学校不得以录取学生为由要求家长捐资、赞助” 。同时又规定,对违反规定以录取学生为由要求家长捐资、赞助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额外收取的费用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教育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转发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粤教监函[2010]19号)中也明确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我市一些学校将收取捐资、赞助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物价、教育、纠风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中小学校收取捐资、赞助与招生入学挂钩行为的清理工作,坚决刹住此类乱收费歪风。要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社会公开监督。
二、限期自查整改。各中小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对本学校收取捐资、赞助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及整改的情况按附件1、2如实填写后于7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
各区县清理情况请于7月30日前按附件3、4填写后连同此次开展清理的书面情况分别报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
三、开展专项检查。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将在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开展对此项内容的专项检查工作。对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并落实违规收取的赞助费清退工作的,将予以从宽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的、顶风违规继续收取赞助费的,将依照《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汕头市中小学校收取捐资、赞助金额自查及整改情况表;
2、汕头市中小学校收取捐赞物品自查及整改情况表;
3、汕头市中小学校收取捐资、赞助金额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4、汕头市中小学校收取捐赞物品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政府纠风办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附表1:
汕头市中小学校收取捐资、赞助金额自查及整改情况表
填报学校(盖章):
项目 | 收取情况 | 整改情况 | 备注 |
学生姓名 | 日期 | 金额(元) | 日期 | 金额(元) |
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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