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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是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以及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二)清理任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按要求及时提出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章及相关规章的清理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由银川市政府组织清理。
  2.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市、县(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组织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3.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进行清理。
  4.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负责清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清理工作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要把规章的集中清理与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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