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90号 2010年6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的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十分重视,2008年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部署开展了全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对行政法规也正在进行清理。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通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科学、统一、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
(一)清理范围。
1.规章。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围绕确保在今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其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并予以处理。
2.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