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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制度,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环境保护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将本部门拟编制或修订规划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通报本级环境保护部门;认真梳理正在编制的规划,依法补充、完善规划环评。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跟踪规划环评进展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环评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

  (二)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捆绑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对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要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规划审批制度。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除化工、制药、印染、皮革、酿造、钢铁、建材、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及项目所在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外,其他市、县(市、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负责规划审批的机关在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对未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要逐项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存档备查。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时,规划的环境评价文件需进行补充或修正。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简化。

  (四)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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