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强化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理念,统筹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坚持全面普及和重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实际,深入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的相关体制和机制,搞好制度衔接。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等环节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重点区域、行业环境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与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要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在组织编制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和除指导性规划外的专项规划时,在草案报批前,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按照《条例》组织编制,并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组织实施规划环评时,要把区域、流域和行业发展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把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用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益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重点把握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实现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互动。推动造纸、化工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规划环评,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注重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产生不良影响。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环评,协调好路网、港口布局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功能区划及景观生态格局之间的关系。规范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促进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区域产业合理衔接。加强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环评,深入论证行业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布局的合理性。开展跟踪评价,选取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规划跟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