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时组织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六)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综治办。将消防安全纳入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各地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绩档案内容。因责任不到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自治区教育厅。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办校、办园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和教育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制订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划和目标,筹备联席会议例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自治区监察厅。监督各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情况。
(五)自治区民政厅。将消防工作纳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督促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条件行政审批和证照核发工作,建立完善设计、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好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范围,督促车站、码头、运输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八)自治区商务厅。将消防安全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体系建设、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住宿、加油站)行业管理、市场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自治区文化厅。严格文化娱乐主体市场准入和大型文艺活动举办的消防安全审批条件,将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娱乐场所、文物监管场所、文艺演出放映场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文化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十)自治区卫生厅。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医疗机构准入、审验及行业评比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火灾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十一)自治区工商局。将消防安全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经营者市场准入消防安全条件审核,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