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各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15号)要求,以及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5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焦炉煤气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0.85元调整为1.05元。
二、非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由每立方米3.29元调整为3.61元;管道焦炉煤气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00元。
三、各燃气经营单位可根据季节、用户用气量和燃气资源状况,以调整后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和焦炉煤气销售价格为基础,与非居民用户在下浮15%的幅度内协商优惠,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四、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焦炉煤气出厂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