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下列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九)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对临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重点加强临街责任区管理,对临街责任区责任人签订门前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三包”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