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1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允许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外来人员参加其所在统筹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其务工地登记参保,基金筹集及财政补助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住院和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