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专家提问;
(十)责任单位或开发机构解答;
(十一) 验收专家组认为其他必要的程序;
(十二) 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意见分为验收合格、原则通过和验收不合格三种情况。
(一)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达到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基本实现了应用系统功能目标,历史数据录入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制定可行进度安排的,视为原则通过;
(三)不符合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项目方案批复要求,未实现应用系统功能目标,数据录入未完成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电子政务办。
第十二条 省电子政务办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测试报告、监理报告和整改情况,形成最终验收结论,以文件形式下达责任单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和原则通过但已完成整改的项目,省电子政务办书面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由责任单位到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中止项目验收工作或取消项目验收结论。情节严重的,将依照《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文档和有关应用系统相关资源的备份管理,即各应用系统开发建设的源代码,项目开发及实施文档、数据交换配置文档、系统部署文档等相关资料需提交给第三方测试机构确认后,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