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应用系统在省政务门户和省政府互联网门户上提供的数据项是否符合应用系统项目方案批复书的要求,确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的是否报省电子政务办备案核准;
(五) 提供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可用,是否以关系型数据库方式存放和使用,历史数据的录入是否与系统开发同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数据内容是否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并报省电子政务办备案;
(六) 应用系统是否实现了与省政务网的物理真实连接,提供的共享数据是否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内部局域网数据、内部服务器数据)做到自动、实时、同步交换更新,数据更新频率是否满足省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是否建立了数据更新的长效机制;
(七) 要求为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比对和交换的,是否开发了预留双向数据交换接口程序;
(八) 是否制定了共享数据访问权限控制表,是否对应用系统进行了单点登录改造、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和访问权限控制;
(九)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否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制定了保障系统长效运行的制度或方案,其他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十) 应用系统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开发工具、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一) 应用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十二) 应用系统建设经费决算表是否符合要求;
(十三) 按照《湖北省电子政务建设工程技术验收规范》(DB42/T 463-2008)提供相关验收文档;
(十四) 省电子政务办认为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以上验收内容在验收文档的相关报告中分别说明。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承建单位作技术报告;
(三)监理机构作监理报告;
(四)第三方评测机构作评测报告;
(五)用户作使用报告;
(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财务报告;
(七)系统现场演示,查验系统运行情况;
(八)验收专家组对照验收内容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是系统功能和数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