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的通知
(鄂电政办〔2010〕10号)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项目验收工作,我办制定了《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验收办法》,经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验收办法
(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省电子政务统一规划的应用系统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资料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向省电子政务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一)《湖北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建设任务书和批复书》和按批复书签订的合同书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均已实施完成。
(二)应用系统已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会同项目承建单位进行了自测和试运行检验,并符合设计方案。
(三)应用系统已通过相关监理机构检验,并由该监理机构出具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并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报告。
(四)应用系统已由省电子政务第二批重点应用系统评测机构-湖北省软件评测中心进行了技术验收测试,并出具满足验收条件的测试报告。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向省电子政务办正式行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主要是项目目标、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过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状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