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0〕5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50元。
二、调整特困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431元至530元调整为451元至5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30元调整为135元;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31元至280元调整为251元至30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
三、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