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7.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8.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省质监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五)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六)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1.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4.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也可以进行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七)暂停
2年内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省质监局批准,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予以撤销:
1.地方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地方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连续3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4.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其它原因。
(九)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省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省质监局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其它规定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省质监局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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