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地方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江西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七、监督检查
(一)监督职责
1.省质监局负有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工作的监督职责,有权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2.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反映或举报,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及时调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表彰和奖励
省质监局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1.起草的地方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起草的地方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地方标准的;
4.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省质监局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的;
5.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不予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