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质监局。
  各设区市质监局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省质监局将材料分发相关技术委员会初审,再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质监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地方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地方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地方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
  (一)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中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经费;
  2.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经费支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