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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顾问和观察员
  1.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3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省质监局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四)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2.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五)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由省质监局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
  (3)《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3);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质监局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质监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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