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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7.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8.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各设区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省质监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省质监局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4.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地方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省质监局组织的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社会服务活动;
  6.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8.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4);
  9.承担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三、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及条件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2.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4)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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