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质监标发[2010]9号)
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管理、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省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的建议;
2.为本部门、本行业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4.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江西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参加国家、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5.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6.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