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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新和药业有限公司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新和药业有限公司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10〕76号)
江西新和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根据《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审查,并经现场检查,你公司具备合剂的生产条件,同意将你公司生产范围中的口服液变更为合剂,其他项目不变。接此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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