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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堵塞阻断交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四、对执意擅自停止营运、驾驶出租车辆上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或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起哄、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2. 擅自封闭企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 破坏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及生产工艺;
  4. 其他破坏或阻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六、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 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或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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