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堵塞阻断交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一个时期以来,我市极少数群体或个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诉求,实施了堵塞、阻断道路交通的破坏行为。这是为了维护少数和个人利益,损害全市绝大多数群众利益的行为;是破坏正常交通、生产、生活秩序,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损害了我市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群众的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是畅通的,解决问题是认真的,但是对少数和个别人置大多数人的利益于不顾,采取违法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必须果断制止。为了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利益诉求表达方式,有效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保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国务院《
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公民在行使表达意愿诉求权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堵塞、阻断道路,扰乱交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对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道路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聚众堵塞、阻断道路交通或者破坏正常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