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以200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以5000元罚款。
3.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以5000元罚款。
4.车、货与签发的《通行证》不符的,处以5000元罚款。
如有上述2、3、4项行为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按照车货总质量超限处罚裁量标准的高限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第3号令)第
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