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过认定标准10%(含)以下的,要求自行卸载,并予以警告。
(2)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300元罚款。
(3)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元罚款。
(4)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5)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6)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
(7)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不得擅自上路过桥。非法行驶的,责令卸载,并处以30000元罚款。
(8)对超限运输违法车辆从轻、减轻情形的认定及其处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9)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规定,责令卸载是指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如无固定卸载场所的,应当监督前往就近的卸载场地卸载后方可放行。
2.车货总质量不超限,几何尺寸超出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1)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2米以内(含4.2米),宽2.5米以内(含2.5米),长18米以内的(含18米),不予罚款。
(2)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2米,总宽度超过2.5米,总长度超过18米,凡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次性处以300元罚款。
二、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规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