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运输车辆,驾驶员又不接受处罚的,均可依法暂扣车辆和相关证照。对超限运输货物需要装、卸载和保管的,其装、卸载和保管按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超限超载车辆装卸保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04〕566号)规定收取。
经检测车货总重不超限,但轴载超过《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限值规定的,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0〕559号)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鲜活农产品运输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执行;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标准按照《重庆市高速公路支队超限超载处罚标准》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实施标准》基础上从严执行。
本《实施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希望向我委反映,以便修订。
附件: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试 行)
一、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
1.《
公路法》第
七十六条(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