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渝+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二)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四)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
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并加注括号。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