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大型餐馆;
(二)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单位;
(三)其他需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单位。
第五条 前条规定外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