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食药监[2010]38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实施《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印发,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并负责以下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